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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应尽快完善“营改增”制度

2014年03月06日07:4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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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龚建明向大会提交建议,应尽快完善“营改增”,以创造良好的税制环境。

龚建明指出,2012年以来,营改增试点相继在全国9省市推行,2013年8月1日涉及“1+7”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铺开。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将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试点,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围。“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然而在改革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受限,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营改增试点中,部分行业大部分成本无法作为“进项”加以抵扣,因而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或导致税负不稳定。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等企业。以物流业为例,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燃油及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占企业总成本不到40%,且运输企业外地加油或临时修理车辆等大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足、税负加重。而且,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企业几年之内不一定有大额资产购置,因而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

税负加重的行业还有设计、软件、广播影视等服务业,占成本70%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设计或软件行业从原来的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由于这些行业一般固定资产较少,人力成本较多,因而进项税额不多,无法抵消税率增加的影响,因而增加了其税负。

此外,市场因素也加重了服务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某高科技企业由于其提供受托开发服务对象以生产企业为主,生产企业要求取得进项抵扣,企业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导致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加。

2、试点行业范围不全,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由于试点还未涉及到所有行业,现代服务业中仅有部分行业实行营改增,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尚未完成税改,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上下游企业、同链条企业间易引发税负不公,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造成税收流失。例如,建筑业未纳入试点,建设和施工单位所用的钢材、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不能抵扣税款,因此其主动索取发票少,销售方不开发票、假发票、现金交易、不建账或财务混乱等现象较普遍,导致税收流失。

3、税率档次较多,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这次改革,为了平衡行业之间的税负,对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又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也就有了17%、13%、11%、6%及零税率等五档。过多的税率档次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扭曲了资源配置,有失企业之间的公平性。例如,对于物流业来说,原本完整的物流业链条,因为被分割成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和物流辅助业6%的税率,给税务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征管成本,降低了企业纳税遵从度。如同一企业由于服务项目较广,导致应税服务范围的争议,如客运站既有3%的简易征收率,也有6%的广告收入、17%的车辆维修收入等,有些项目划分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错,也在客观上为企业避税、逃税留下了漏洞。

为此,龚建明建议:

1、完善进项税抵扣制度,扩大进项税可抵扣范围

建议尽快完成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完善进项税抵扣制度,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第一,应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如对现代服务企业购买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品,不论是否从纳税人那里取得,均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而对于确实缺乏抵扣项目的企业应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实现税负公平;第二,应实现抵扣方式的创新,允许现代服务业对存量固定资产按折余价值计算抵扣进项税。第三,对于人工成本的比重较大的现代服务业,要科学地解决人力资本成本的抵扣问题,形成鼓励创新和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制度导向。如根据不同类型服务业对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以及人工成本比重的情况,分类核定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适宜选项,解决服务业人力资本成本的抵扣问题。

2、加快“营改增”实施步伐,扩大实施范围

在积极完善试点方案的同时,要加快更多行业“营改增”试点的进程。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典型意义突出的行业开展试点。如检测认证行业、物流行业、信息服务产业链等。物流业服务范围广,产业链一体化、网络化发展快,加快试点可以较好地规避不公平税负,并能有效促进产业链一体化和网络化的发展。有些省市可将健康服务业、文化服务业、旅游休闲等优势行业纳入试点。

3、简化税率档次,优化税率结构

税率档次过多导致不同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平,有必要简化税率结构,实现行业间税负的公平性。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大都在两到三档,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实行单档增值税率。简化的税率档次意味着排除了任何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歧视性对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充分发挥,保持增值税的中性税性质。

4、完善财政扶持标准,落实政策实施

完善过渡性财政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和范围,使得其实施效果更加符合改革初衷,给予“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短期性税负加重的企业适当的财政补助,减轻负担;在财政扶持政策中也应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核算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另外,对于像软件、设计、咨询服务等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企业,由于其税负加重具有长期性,在短期进行财政扶持的同时,应权衡各种因素对其设定合理的税率,保持税负的公平性。

(责编:冯雅慧(实习生)、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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