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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呵护公平正义(建言改革 献策发展)

2014年03月08日05: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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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委员

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且将代际传递给未成年人,建议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立法机构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违反或者拒不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本罪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建议政府出台规定和扶持政策,由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为施暴人提供强制矫正、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将这些配套措施落实到社区。

(本报记者 巩育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

真正在立法中体现民意

在当今利益多元化、民意碎片化的背景下,法律怎样反映人民的意愿?从我的理解来看,首先,立法的方案、规划要及时告诉老百姓,让普通老百姓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程度的决定权,以此来解决人民群众意愿表达的问题,真正在立法中体现民意。

比如改革的指导思想。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有些人强调把蛋糕切得更有效益,但没有想到把蛋糕切得更加公正。改革一开始确立的思想就是要让老百姓获得实际的利益,真正实现改革既要有人民的参与,也要把利益跟人民共享。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措施,归根到底法律后果都由老百姓承受。老百姓对于改革的措施怎么看,最后是不是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这方面,要建立很好的民众意愿表达渠道。

(本报记者 曹玲娟 姜泓冰)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代表

法治建设应再务实些

依法治国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依法治国提出多年了,从一个人大代表或者执业律师、法律人的角度看,我更期待怎么能够让法治的概念进入到全社会所有老百姓的心里边,让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期待可以变成开始行走的脚步。这几年确实能够明显地看到法治社会的构架,包括法治政府的提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在往前走。但是,从国家的角度,以及老百姓的期待来讲,法治建设应该再务实些,再快一点。比如,环境保护实际上并不那么难,关键是我们怎么去对待环境保护的问题,重要的是全社会都有自省的意识。

(本报记者 吴撼地 贺 勇) 

江苏省南京市政协主席沈健委员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立法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行业自律、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以及协调政府和企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长期困扰其发展的一些困难和壁垒一直无法打破。

建议将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如果近期出台法律有难度,应先期修订出台相关国务院规章,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

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明确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运行机制。

(本报记者 刘维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冯俊委员

制定协商民主建设纲要

协商民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民主建设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鉴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系统规划,尽快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以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建议由中央政策研究室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邀请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深入调研,尽快着手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纲要。

(本报记者 盛若蔚) 

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龚曙光代表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互联网推动的跨界商业模式创新,正在颠覆和重塑众多传统行业,但由于法律缺位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建议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以立法形式回应其迅猛发展的重大机遇,让互联网金融由“野马”变“驯马”。

互联网金融面前,全世界其实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互联网金融已经凸显出多重风险。国家应尽快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相关立法可包括保障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关系均衡、保障相关主体法律权益、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性规定等内容,可以通过列“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合法边界,若今后形势发展不适应了,再做相应修改。

(本报记者 颜 珂)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代表

制定专门网络交易立法

与网络交易火爆相对应的是,过去一年间,全国超过6000万网民因网络诈骗等损失300多亿元。我国在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涉及网络商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网络交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为此,建议制定网络交易法。可以由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与所有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对网络交易从准入到运营实施全程监控。网络交易经营者须按照营业规模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与信用等级考评挂钩。对违法和失信经营者采取没收保证金、信用降级、列入黑名单直至退场等惩戒措施。

(本报记者 银 燕) 

安徽省合肥市市长张庆军代表

强化行政问责监督

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以更有力的措施,规划好、安排好、落实好各项依法行政工作。

推动依法行政,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应结合本地实情,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行政、按章履责的制度体系。其次要规范行政行为。让权力阳光透明高效运行,才能防止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第三,要推进政务公开,严格监督问责。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政府,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有效互动的良好氛围。

(本报记者 钱 伟 吴月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梁志毅代表

建立村居法律服务站

基层村居常因征地拆迁、股权分配、土地纠纷、村务问题、邻里矛盾等诱发了较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源在于村居普法工作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信访不信法”。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去找司法机关,而是通过“闹访”甚至以暴制暴来解决。

建议建立村居法律服务站,打造“半小时法律服务圈”,以此加快法治村居建设,探索社会普法教育新路。村居法律服务站是由政府设立在村(居)委员会内的常驻机构,成员由专职的村官及兼职的律师、司法工作者、社工义工、本地有威信人士等组成。

(本报记者 罗艾桦) 

四川省甘孜州政协副主席甲登·洛绒向巴代表

依法行政需强化监督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一直在发展和完善,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强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非凡。

对于内部监督,要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的职能分离,同时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督查等各项具体制度。对于外部监督,需要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并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和范围。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主体的广泛性,还必须对行政管理活动做到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步步设防,使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而有效地贯彻。

(本报记者 张 文) 

安徽省滁州市市长张祥安代表

改革更加需要法治信仰

当前,司法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可是,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还停留在过去式,还没有清醒认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对于改革的任务、要求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难以跟上司法改革形势任务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改革意识,主动迎接改革、尽快适应改革、积极投身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培养普通公民的法治信仰十分必要。如果大家都能做到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秩序,那么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自觉守法。

(本报记者 吴月辉 钱 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代表

公开联动利于减少“老赖”

通过建立法院、金融部门执行联动机制,才能增强对“老赖”的威慑力。

2013年以来,云南省已有超过1000名被执行人被录入人民银行失信人员名单和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不少“老赖”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司法查控网,通过建设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完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的流程。推广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查限制,从而压缩其生存空间,形成对“老赖”强大的司法威慑。

(本报记者 徐 隽) 

湖北省武汉市市长唐良智代表

法治是城市的底色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也是现代化大都市不可或缺的特征和要素。

去年,武汉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社会创新活力,该放的放到位、该批的简化程序、该管的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让看不见的手充分施展、看得见的手真正有效。我们畅通市民参与城市治理渠道,从市民中选拔了“布衣参事”,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武汉近期将向社会公布政府的权力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个清单一起公布,有助于老百姓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目前,武汉正加快完善法治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营造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市民依法行为、整个社会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本报记者 杨 彦 付 文)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贵云委员

为社区减负,让居委会归位

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一直沿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模式,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街道办事处”与“社区”角色的严重错位。

明确权责,实现角色归位,让居委会从“政府配餐”到“群众点菜”。严格规范政府各部门把行政任务下沉社区的行为,制定工作任务进社区的准入制度,大规模精简考核项目、会议文件、报表材料,减少临时性会议和突击性检查;对不属于社区但社区完成起来有优势、需要社区协助的行政事务,根据“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解决,明确社区协助的范围和权限;研究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通过服务外包、项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社区承担。

(本报记者 潘 跃) 

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朱克江代表

要管住“看得见的手”

政府工作报告对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用好市场“看不见的手”,借助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杠杆,把有限的人、财、物以最优方式分配到社会生产各领域,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配置,不断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正确使用政府“看得见的手”,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做好行政管理权限“放、减、转”的文章,为市场松绑、企业添力,努力改出一个审批更少、服务更好、效率更高的政务环境。更多利用开放“有力的手”,以深度开放倒逼深层次改革和结构调整,在更大空间优化资源配置,解决改革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

(本报记者 王伟健)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贵国委员

司法改革成就令人振奋

过去一年,中国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令人振奋,法院很好地扮演了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引人瞩目的惩治腐败行动,在法律规范下稳步推进。即使是腐败分子,他的辩护权、聘请律师的权利,都获得尊重。法院办案的透明度,也空前提高,比如薄熙来案,通过微博直播,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一个社会为什么有腐败,原因就是法律不够细致,官员自由裁量权太大。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健全法制。比如审批一个企业,法律有规定,递交申请后,政府多少天内要答复,批或不批的理由,要告诉申请人,不服气的申请人,可以申诉,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裁决。这就是法治社会,政府运作程序透明、标准公开,才能决策公正,也压缩了贪腐的空间。

(本报记者 尹世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代表

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是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福建法院探索建立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创新依法有效化解预防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2013年,福建省政府与省高院建立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评估管理。

建议不断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工作的制度化,健全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本报记者 余清楚 江 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只有通过司法公开,公开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今年,我们将在河南三级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让群众找得到法院的门、见得到办案的人。探索诉讼资产网上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大力推进减刑假释裁判过程公开,省法院2/3、中级法院1/2以上的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开庭审理。公开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以公开促进公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报记者 吕毅品 任胜利)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委员

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更灿烂

前不久,我国开始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接受公众监督,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进步。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不仅应公布判决文书,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观点和辩护观点一并公开,法院对是否采纳各方观点说明理由,这样的司法公开更让人信服。此外,有些案件办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一线承办的检察官、法官不能最终决定某案件如何处置,而是由上级的检委会、审委会作出决定。当上级处理决定和承办人意见相左时,谁来承担责任,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本报记者 巩育华 虞金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代表

改变“听汇报”重于“审案件”怪象

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破解司法行政化难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应成为制度改革的明确方向。

首先,当前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重点案件,“听汇报”重于“审案件”的现状应得到扭转。由于审委会与案件合议庭及主审法官之间事实上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行政关系,其定案方式是开会而非开庭,决定过程是对“谁裁判、谁负责”基本原则的扭曲、异化,可能会成为发生瑕疵案甚至错案的制度漏洞。因此,将重点、复杂案件交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是改革的有效途径。同时,应注意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提高一线资深法官的比例。

(本报记者 冀 业) 

广西马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谢显术代表

增加贫困基层法院吸引力

2011年至2012年,广西有2个中院和16个基层法院共27名法官调离或者辞职,要么去做律师,要么调到党政机关或者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官的流失,不利于利用司法手段及时化解矛盾,不利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通过调研发现,西部贫困地区法官流失主要原因有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低;招录法官工作难度大,年轻法官严重不足。2012年,广西有基层法官4600名,30岁以下的只有1%。国家定向培养,每年只有24个名额。为此,我建议: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加大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法官、“双语”法官培养力度。

(本报记者 谢振华)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代表

用制度“诊疗” 医患矛盾

医患纠纷的源头,在诊疗用药环节,过度检查、过度开药,以药养医的制度增加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感。此外,调解仲裁纠纷的机构也不合理。现行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隶属于卫生部门,而医院也受卫生部门管辖,形成了医院和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的“兄弟关系”,仲裁结果自然极易引起患者和公众的误解和猜疑。对医患纠纷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力度不够,也都导致纠纷恶性升级。

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之病,还得靠制度来“诊疗”。前端杜绝以药养医,中间强化仲裁调解,末端加强违法处罚。除了加大医患纠纷中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快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尽早实现医药分开外,还要设立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第三方医疗仲裁机构。由该类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本报记者 白之羽)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08日 10 版)

(责编:张建(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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