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钟巧花)“目前在计算机、互联网应用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刑法新罪的调整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阎建国建议,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急需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当前,利用网络犯罪的事件与日俱增。犯罪人利用互联网盗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等,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利用社交的工具诈骗财产、利用木马病毒截取用户的信息等,其危害极大。
阎建国在议案中指出,目前在计算机、互联网应用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刑法新罪的调整范围。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具体该怎么做呢?
阎建国认为,首先,应适当提高法定刑与增加刑罚种类,弥补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中的法律空白。对此,阎建国分析,随着全社会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广泛化和依赖性的增加,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变得越来越大,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大,其中许多犯罪行为也是出于多种谋取利益的动机。
其次,需要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阎建国建议,对于第二百八十五条应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修改,即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其他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领域如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利、航空、铁路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也应予以保护。还应增加盗窃网络服务罪、提供网络犯罪方法罪等相关罪刑。
再次,要加快证据立法。“网络犯罪的证据具有很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没有相应的证据鉴别和技术鉴定。” 阎建国建议,从立法上解决证据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技术支持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制度,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应制度,从而为打击网络犯罪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