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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婚姻法三》:应考虑女性付出适当给予房产补偿

2014年03月13日10:1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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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李婧)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孙秀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修改,她认为应充分考虑中国婚姻家庭实际和习惯,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等多于男方付出的成分。

孙秀芳代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总体而言,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方面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价值观,促进当代女性更加自立自强;另一方面对传统婚恋观带来一定冲击,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婚姻家庭“以和为贵”观念受到冲击。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是以和为贵,注重感情至上。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很多恋爱男女特别是双方父母,还没结婚就想到离婚的问题。司法解释三在财产分割上体现的是“财产归财产感情归感情”,是“利”字当头,更多的把婚姻家庭关系物质化,没有很好的体现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和家庭付出程度。“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房产有名好”成为现代年轻人的口头禅,婚姻家庭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恐婚、惧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

2.增加婚姻家庭中的不和谐因素。司法解释三强调的是“出资”、“登记”等个人财产,削弱共同财产制,家庭中呈现出分别财产制、共有财产制、混合财产制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变得更加纷繁复杂,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可能导致亲人之间互相算计的局面。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的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的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另外,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了大量的无酬谢家务劳动,这部分价值无法计量,这些都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导致男方离婚成本降低,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3.农村妇女的不利处境更加严峻。中国半数家庭在农村,而农村的特殊性将导致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在农村,结婚后基本上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居住,而居住用房几乎全部是由男方负责在婚前建好,婚后只有扩建和翻建,而农村房子没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都是男方的名字,房子与女方无关。另外,农村妇女主要从事种养殖业,如果她们离婚,她们多年劳动产生的远远大于原始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属于她们,离婚时几乎拿不到任何财产,这对于辛勤劳作的农村妇女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农村妇女结束不幸福的婚姻。

4.婚姻家庭面临多种困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出现子女准备离婚时父母伪造借条、伪造买卖合同等不诚信情形,也有离婚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碰到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二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归属另一方后可否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夫妻双方行为的认定上,如何判断对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还是一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行为?

对此她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一:充分考虑中国婚姻家庭实际和习惯,切实发挥法律捍卫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弱势、保护民生的作用,把家庭更多地作为一个整体来权衡,有利于夫妻双方携手共进,共营家庭。建议遵循婚姻法确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二:在司法解释三中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等多于男方付出的成分,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中国传统习惯,在房产价值界定上,建议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装修+家具计算方式来测算;充分考虑农村家庭实际,对于主要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村劳动妇女,离婚时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建议三:将第七条中“一方父母出资”调整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的性质,应依据父母与子女的真实意思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考察;对于父母出资后尚未办理产权的情况,不论出资是否足以支付全部房款,都不影响其子女履行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后,有权请求销售方交房并办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的认定上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特定身份性进行区分。若财产转移行为与夫妻间特定身份关系并无关联,即可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反之则应当认定此为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

(责编:李婧、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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