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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寰委员:施行20年的《劳动法》,该修改了

2015年03月12日23:3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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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景玥)“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存在一些空白和缺陷,是时候修改了。”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法在贯彻实施中,也初步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处罚标准太低;农民工等群体很难享受到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性别歧视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条款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变更等,实际工作中无法调整或者难以有效调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发展和调整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使得现行法律之间产生了某些冲突,这些都要求适时修改劳动法,以保持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因此,徐振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劳动法》修改程序,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他告诉记者。

首先,补充修改相关规定,保持劳动法律体系一致性。《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作了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只提出一些原则,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难以实施操作。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筛选、归纳、总结,修改《劳动法》对应的各章规定,保持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其次、适当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限于严格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多元化,既表现为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也表现为“灵活用工人员”、“非正规就业”的大量出现。现有《劳动法》对于那些以岗位多、门槛低、机制活为特点,不同于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如家庭作坊式就业,以及独立于单位就业以外的自由职业者等都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整。建议《劳动法》扩大调整范围,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规范,把广大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第三、加大《劳动法》违法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约束力。《劳动法》实施以来,拖欠工资、非法用工、超时加班等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发生,屡禁不止,这与《劳动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不高有一定关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劳动法》威慑性和约束力,保证《劳动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责编:刘阳阳(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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