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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打拐”议案的由来(法治故事会)

本报记者 杨 柳

2015年03月09日05: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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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瑞宁绘

  “我的议案建议一半源自我的本职工作,一半源自我在办案过程中对受害人的感同身受。”3月8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给记者讲述了自己去年关于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议案被采纳的故事。

  2013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数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作为主管检察长,贾春梅注意到其中一个案件:被告人徐某从云南买来一名男婴窜至邯郸,通过被告人杨某和王某等人介绍,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永年县一户人家。经过案件侦办审理,这几人均被判刑。

  经公安部门比对,后来找到了男婴的父母,男婴母亲几近精神失常。男婴的母亲见到贾春梅时痛诉:“为什么有人偷孩子、买孩子?他们都该抓,都该重判。”看见男婴父母伤心的样子,贾春梅也流下了眼泪。

  但在审批这些案件的时候,由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买主均未阻碍解救被拐儿童,也没有虐待等行为,按照此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件中的买主均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拐卖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买方市场,这也反映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贾春梅介绍说,此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对收买行为网开一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使该罪震慑力明显不足。事实上收买人已经犯罪,但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存在立法上的不科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放纵收买行为的后果。不仅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违背了立法初衷。

  2014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贾春梅提出了关于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议案,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且主观恶性较小的,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议案被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采纳。

(责编:刘阳阳(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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