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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就立法法修改等答记者问

修改立法法,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本报记者 彭 波

2015年03月10日04: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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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召开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等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赋予地方更多立法权,如何保证不被滥用?

  事前、事中和事后设五道防线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最受关注的修改之一,就是赋予地方更多立法权,将原本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设区的市。有人担心地方立法权因此会被滥用,使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更加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为了避免地方立法过多过滥,甚至变成长官意志,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设置了五道防线。“首先是要求稳步推进,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地方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郑淑娜说,此外,草案还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限制,把地方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同时要求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并在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一道防线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而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限行、限号、限购等涉及公民权利的政府规章是否合法的问题,郑淑娜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草案允许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否则就要失效。这也是考虑到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如何保证在立法中吸收更多民意?

  增加了民主立法的制度和程序规定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提升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对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也相应增加了民主立法的制度和程序规定。

  “比如规定了全国人大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要广泛征集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说,草案还规定,法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中和审议后,都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甚至可以委托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起草。此外,武增还透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等。

  在谈到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时,武增表示:“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重要举措。”对此,草案规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过程中,要对代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真研究;全国人大有关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也应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也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

  如何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创新做法并在实践中验证

  改革要于法有据,但改革往往是突破既有格局的行为。如何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始终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阚珂说,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全国人大有很多创新的做法,像一次一授权、明确授权期限并要求报告等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及时修改和废除。”

  “为了解决‘民告官’的立案难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以及立案监督机制,畅通了诉讼的入口渠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为了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行政拘留。

  为了适应我国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新常态,全国人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不仅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扩大了行贿犯罪的形式,并增加了禁止从业性的规定。

(责编:赵恩泽、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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