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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关切:立法权下放,立法质量该如何保证?

2015年03月10日08: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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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14年的立法法迎来了首次大修。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地方立法权扩容、政府法外设权限制公众基本权利均属违法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月9日,中国青年报通过Lightspeed GMI进行了一项3606人参与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2%的受访者对立法法的修改表示关注,“住房限购政策将不再任性”(48%)、“政府‘收税’没那么容易了”(40%)、“买房开车将不再轻易受限”(34%)是受访者认为此次修改立法法对自己生活影响最大的三个方面。

  对于235个设区的市将获得地方立法权,73%的受访者认为,最大的担心是立法质量参差不齐。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认为,修正案草案拟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大到全部设区的市,从49个增加到287个,必然会引起公众对于立法质量的担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评价我国的立法工作时表示,十几年的立法活动,使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大量增加,出现了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况,老百姓称之为立法打架。“神仙打架,小鬼遭殃”,执法部门有时也无所适从,对国家法制统一造成了很大影响。

  在2014年8月下旬和12月下旬对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的两次审议中,信春鹰、郑功成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曾经提出,地方立法主体太多,不利于法制统一,有时会导致滥用立法权,出现“立法政绩观”;有时会产生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部门提出立法又容易造成部门利益法制化,建议限制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数量,完善程序,加强制约,做到责权一致,注重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曾经提出议案,修改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

  在他看来,草案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作了规定,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限制了立法范围,从而保证省级地方性法规能够得到普遍适用,这些规定都是从原来考虑的问题出发,是有针对性的规定。

  同时,草案并不是一下子要放开全部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

  “立法机关对于确保地方立法质量还是有考虑的。”

  乔晓阳认为,地方立法权大规模扩容后,大多数尚不具备立法力量的设区市短期内能制定出什么样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质量如何,需要考虑。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才有效。

  而问题在于,现在通常一个省只有两三个较大的市报批准,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是一个小任务;将来有十几个、二十几个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批准,省级人大常委会怎么在短短几天的会期中完成这个任务?

  乔晓阳说,地方立法权普遍开放以后,设区的市制定的法规更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把关。立法法的这项修改正是考虑了以上的实际情况,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具体步骤和时间,哪个先搞、哪个后搞。

  杨伟程则表示,地方立法权下放后,立法质量得到保证的重中之重是要加强地方人大的立法力量,探索建立立法顾问制度,吸收律师、法学教师参与立法。

(责编:刘茸、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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