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1日09: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黄薇来到广东代表团第一组审议现场,专门给广州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解释问题。
昨天下午,广州市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将大大扩容,除了原有的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外,全国所有设区的市有望获得地方立法权。
草案同时将原来没有明确限制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如果草案通过,广州市原来享有的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将和全国其他设区的市一样,只是局限在这些方面。对广州这种超大城市来说,压缩了立法权限,是否会产生不公平。
当时在现场听取意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把问题带回去。
对于这一担忧,黄薇的解释是:按照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现有规定,原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然有效。
听完她的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说,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自198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42件,现行有效的86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占广州地方立法数量的一半左右。
“如果将较大市的立法权限范围限定在这三个方面,既与各地立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不符,也容易导致地方相关领域法制建设缺失,造成法制真空。广州这种超大城市,户籍人口800多万,外来人口也超过800万,经济体量大,经济社会发展中很多问题在全国都是率先遇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范围,不应限于这三方面。”张桂芳表示。
他同时又提出:即使原有的地方性法规依然有效,如果有超越这三方面事项的法规内容需要作出相应修改或调整,一旦修改,按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又会超越较大市立法权限,这种情况怎么办?改,就可能越权,不改,又造成立法滞后。
在另一小组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深圳市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将会被大大压缩。
白天解释,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1992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从那以后,深圳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目前这一授权决定依然有效,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深圳市的地方立法权究竟是和原来一样,还是按照规定局限在那三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白天说。
张桂芳认为,目前的立法监督制度能够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现行制度已经提供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双重审查制度,保留较大的市原有的立法权限有足够的制度保障,能够达到规范地方立法,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这一目标。
“可能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出发,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一盘棋的规定。”白天说。
张桂芳认为,从实践看,现有49个较大的市立法没有出现混乱情况,立法工作机制比较健全,立法人才队伍和能力比较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即使需要限制地方立法权限,也不应将现有49个较大市与其他设区的市同等对待,不应实行“一刀切”。
“如果认为,由于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要从零开始,没有人才队伍、毫无经验可言,需要对其立法权限进行限制的话,也不应当同时将现有49个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一并予以同等限制,这样处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她说。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数据来自360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