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4日04:4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部门立法、人大审议”的立法工作机制,它的优点是兼顾专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弊端,如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建议完善当前立法体制,建立由人大主导、公众参与的立法体制,特别要明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建立常年向公众征集立法项目的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其次,由人大提出立法计划,通过开展立法调研、组织立法、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等程序,完成立法工作。同时,要抓紧制定一批与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本报记者 刘鑫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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