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李婧)“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绝,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在今年的议案中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绝,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自2005年至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持续增加,占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也呈增长态势,由2005年的2884件增加到2012年的18532件;受侵害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外出务工、在校学习的年轻女性,以及留守儿童。
贾伟平表示 ,目前《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人口带来的高额犯罪利益极大刺激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而目前对这一犯罪行为的处罚尚不足以震慑犯罪。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实践处理中一般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导致对买方的处罚过轻。因为缺乏对收买一方的有效威慑和有力惩戒,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势头越发猖獗。
为此,她建议:
一、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以加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将“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二次以上的”作为本罪的严重情节,从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累犯。
二、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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