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5日08: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杨晓超坦言,在改革推进中,包括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关注的热点往往在于如何分类管理,多少法官、检察官今后能进入30%、40%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将来干不了职业待遇保障是多少,对改革主要的着眼点和方向理解不够深刻,在司法队伍中形成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有一些法官、检察官离开了司法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杨晓超日前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北京司法改革方面同中央的步调是一致的。
杨晓超介绍,北京在全国率先组建了知识产权法院和跨区划的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这两个机构都是完全按照新的司法改革的体制和机制来组建和运行的。所以在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特别是基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保障制度、司法责任制和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等四项基础性改革的司法体制改革,北京虽然是第三批试点,但是在整个的改革运行过程中,随着知识产权法院和跨区划四中院、四分检的建立,北京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结合北京的实际,杨晓超提出三点建议。他说,从字面上理解,四项基础性改革很像一个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或者是保障机制的改革。但仔细分析一下,四项改革实际是为了保障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司法权而进行的四项必要改革。
杨晓超也坦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包括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关注的热点往往在于如何分类管理,多少法官、检察官今后能进入30%、40%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将来干不了职业待遇保障是多少等,对改革主要的着眼点和主要方向,理解还是不够深刻,因此在司法人员队伍当中形成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有一些法官、检察官离开了司法队伍。
对此,杨晓超建议加大对司法改革的解读,同时做好相关的制度配套安排。比如,今后实行司法责任制,突出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与现行的包括审判委员会、庭长等层级管理,也就是按照行政化的管理制度所设置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但这些改革的配套,现在研究得还不够。
杨晓超的第二条建议是,尽快研究建立符合司法特点的司法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最近中央审定了公安体制改革方案,公安这支队伍的管理,有别于公务员队伍管理。保障上明确提出要高于公务员,略低于军队。”他认为,以法院、检察院两家为代表的司法队伍,和公务员的管理也应有很大的区别。
第三点建议,杨晓超提出应增加或者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上午周强院长在报告当中谈到了东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年人均判案达到了300件以上,北京这个情况也是很突出的。我们案多人少的情况非常突出,去年全市法院审判的案件达到了46万件,一些基层法庭的件数都突破了300件以上。”
杨晓超为此呼吁,法院、检察院的编制是中央定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案件从立案审查制变成登记制,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再加上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种社会矛盾处在较高位的运行水平,这种司法资源配置的紧张矛盾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在这方面给予东部地区以倾斜。
对话 北京司法改革将选择基层院试点
北青报:四项基础性改革,能达到什么效果?
杨晓超:省以下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统管,是减少司法机关的外部行政干预;而内部实行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以及建立人员保障制度,实际上是在内部去行政化。改革是从内外两方面在努力去行政化,探索符合客观、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北青报:您提到北京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将来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会不会更加剧这种矛盾?
杨晓超:北京每年的审判案件数量都在上升,一方面说明司法在调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反过来也说明司法资源的不足。人员分类管理以后,是会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会更突出。
北青报:司法队伍和公务员的管理也应有很大的区别,应该怎么理解?
杨晓超:公务员是以执行上级行政命令为特征的队伍。换句话说我们的工作人员考验能力主要是以执行力为标准,而司法队伍在司法责任制建立的前提下,依法独立客观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考验的是专业法律背景下的一种分析判断能力和独特的担当能力,这跟公务员考较的是完全不同的能力。
北青报: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实行司法责任制,您认为推行的难点是什么?
杨晓超:比如实行司法责任制以后,你审判案件了就由你负责。换句话说如果出现错案了,这种追错的机制怎么做。还有你的学识是否匹配、是否具备独立审判的能力。
北青报:您以前说过,北京的司法改革不是在司法机关全部推开,那我们从哪些地方入手?
杨晓超:我们会一个一个地进行试点,首先选择中院、一两个基层院开始,看这个改革能引起什么效果,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记者 李天际 摄影 崔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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