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9日電 (記者 李婧)“留守兒童”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1月27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說:“決不能讓留守兒童成為家庭之痛社會之殤!” 政協委員王名在提案中提出包括“留守兒童”在內的“困境兒童”需界定、分類、識別,盡快起草和頒布《兒童福利法》,並通過婦女津貼和家庭津貼等制度安排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這份《關於建立健全困境兒童社會保護制度的建議案》提出,從失學兒童、流浪兒童到留守兒童,從孤兒到事實孤兒、孤殘兒童,對困境兒童的關愛和政策支持一直在探索。據悉,民政部近期正在積極探討出台困境兒童救助和社會福利的相關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如重慶、浙江、山東、天津和江蘇等地,已相繼出台了保護和保障困境兒童權益的政策措施。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分類和識別“困境兒童”?在保護和保障困境兒童方面,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角色如何區分?分工與協作如何達成?這些問題尚未達成共識。
針對以上問題,王名委員建議:
第一、科學界定和分類困境兒童,建立精准識別和信息化的動態管理機制。民政部門目前對困境兒童的界定主要是從孤殘貧病兒童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實踐中總結概括的,應將性別、發展和廣義的社會福利等融入困境兒童的內涵及相應的政策定義中。王名認為,困境兒童是指年齡在0到18周歲之間,身體殘障或精神智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沒能及時和充分享有基本的教育、醫療和生活照顧等服務、因家庭、學校或社區教育方式偏差導致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成長環境受到污染或安全保障缺失的顯性和隱性弱勢兒童群體。具體應包括棄嬰、殘障兒童、事實孤兒、留守兒童、流浪兒童、貧困失學兒童、罹患特殊疾病兒童、心理行為偏差或障礙兒童、語言障礙以及發育障礙兒童、學業成長壓力兒童等。
第二、盡快起草和頒布《兒童福利法》。目前,我國保障困境兒童相關權益的制度安排散見於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兒童法律制度體系比較分散。兒童社會政策碎片化,各項福利制度銜接不夠緊密,民政、公安、財政等部門和婦聯團委等群團組織之間缺乏有效的聯席聯動機制,政府和社會在兒童權益保障方面的職責權限不夠清晰,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為此,建議加快起草和頒布《兒童福利法》。
第三、大力倡導關愛母親和優生優育。應正視女性在兒童照料中所付出艱辛勞動的經濟價值,通過婦女津貼和家庭津貼等制度安排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加強城鄉婦女的優生優育,包括健康檢查、孕期檢查、圍產期保健、產后護理及保健等,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殘障兒童的出現。
第四、建立多層次和網絡化的困境兒童社會救助與社會支持保護體系。
第五、加強專業化和多層次的兒童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