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李婧)“留守儿童”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1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 政协委员王名在提案中提出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需界定、分类、识别,尽快起草和颁布《儿童福利法》,并通过妇女津贴和家庭津贴等制度安排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份《关于建立健全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议案》提出,从失学儿童、流浪儿童到留守儿童,从孤儿到事实孤儿、孤残儿童,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政策支持一直在探索。据悉,民政部近期正在积极探讨出台困境儿童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相关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如重庆、浙江、山东、天津和江苏等地,已相继出台了保护和保障困境儿童权益的政策措施。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分类和识别“困境儿童”?在保护和保障困境儿童方面,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如何区分?分工与协作如何达成?这些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针对以上问题,王名委员建议:
第一、科学界定和分类困境儿童,建立精准识别和信息化的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目前对困境儿童的界定主要是从孤残贫病儿童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实践中总结概括的,应将性别、发展和广义的社会福利等融入困境儿童的内涵及相应的政策定义中。王名认为,困境儿童是指年龄在0到18周岁之间,身体残障或精神智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能及时和充分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和生活照顾等服务、因家庭、学校或社区教育方式偏差导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成长环境受到污染或安全保障缺失的显性和隐性弱势儿童群体。具体应包括弃婴、残障儿童、事实孤儿、留守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失学儿童、罹患特殊疾病儿童、心理行为偏差或障碍儿童、语言障碍以及发育障碍儿童、学业成长压力儿童等。
第二、尽快起草和颁布《儿童福利法》。目前,我国保障困境儿童相关权益的制度安排散见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儿童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分散。儿童社会政策碎片化,各项福利制度衔接不够紧密,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和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席联动机制,政府和社会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权限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此,建议加快起草和颁布《儿童福利法》。
第三、大力倡导关爱母亲和优生优育。应正视女性在儿童照料中所付出艰辛劳动的经济价值,通过妇女津贴和家庭津贴等制度安排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加强城乡妇女的优生优育,包括健康检查、孕期检查、围产期保健、产后护理及保健等,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残障儿童的出现。
第四、建立多层次和网络化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与社会支持保护体系。
第五、加强专业化和多层次的儿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