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慈善法草案的說明。這次審議,注定要在中國社會發展史上留下劃時代的意義,它的通過與實施,也將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進入全新的歷史時期,並對社會與經濟發展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作為我國第一部慈善法,這部法律的突出意義,在於系統規范全社會的慈善行為。法律擬制定的各項規范,既針對各級政府的管理行為,也針對社會組織的運行管理與每個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據我國實際並借鑒國際經驗,從而全面系統地確立起國家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現代規范。
慈善法草案將慈善定義為“大慈善”,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與公共倫理的升華。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由於我國社會需要解決溫飽問題,隻能將慈善定義為解決貧困問題,因而隻能是國家救助政策的補充。一旦將慈善的范圍擴大到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環保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慈善事業就自然與社會發展與提升有機地結合了起來。人們投入慈善事業,完全可以舉辦多個方面的公共事業。這既為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開創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也會激發社會大眾將善行善舉與社區發展、生活提升結合起來,使社會事業成為社會大眾的自身積極參與的事業。
在慈善法草案的框架內,慈善事業也將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產業。根據國際社會的經驗,如果採取積極的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該領域的就業人口可以達到整個社會就業人口的10%左右,而志願服務的人口往往超過40%。更為重要的是,現代慈善將提供大量以人為本的社會服務,是養老服務與兒童照料的重要載體。隻要政策措施得當,慈善事業完全可能成為國家的重要產業,貢獻出5%左右的國民生產總值,推進我國第三產業長足發展。
現代的慈善法,必然是規范公共倫理的基本法之一。對於依法推進公共倫理建設,中國社會還面臨著較大的挑戰。這主要是由於我國曾經長期沒有解決溫飽問題,社會保障體系缺乏,家庭承擔的社會功能過大,隻能更著重於私德建設,甚至在許多方面以私德代替公德。客觀上,公德與私德既有密切聯系,也有重大區別。一個發達的社會往往是公德不斷發展、私德逐步受限的社會,比如公共倫理已經開始限制家長虐待兒童的行為。慈善法草案對於積德行善的每個基本環節進行規范,必將對我國的公共道德建設產生重大的促進,對我國的治理體系建設也會帶來積極的影響。
對於慈善法草案的審議,社會上也有一定的擔心,比如是否會限制目前的一些慈善行為。其實,該法的目的是促進慈善事業的廣泛發展,立法的目的是鼓勵而不是限制公眾的慈善行為。比如對捐贈的一些規范,也完全是借鑒國際慣例並依據我國的實踐所制定的。事實上,曾經發生的幾起公眾捐贈案例,某種程度就是缺乏慈善組織管理造成的。因此,規范捐贈行為,就是保護大眾積極性。
立法總是在與社會公眾的互動中不斷推動的。慈善法草案一審稿的一些規定,在二審稿中就進行了修改,這也是大眾參與的結果。在本次人大會議上,代表們應該還會有更多更好的修改意見。我們相信,隻要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機制,得到法律支持的“善時代”將會自然呈現。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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