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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權 落地有保証(法治熱點面對面)

本報記者  朱  虹  王明峰  魏哲哲  顏  珂  王昊男

2016年03月13日04: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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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

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大進代表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秦希燕代表

天士力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 閆希軍代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朱征夫委員

四川省律師協會監事長 施 杰委員

【話題背景】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近年來,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律師執業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代表委員對促進律師事業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提出了真知灼見。

秦希燕: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法官、檢察官、律師,就好比三個不同的基點,共同托起法律這座不倒的金字塔。應當高度重視律師辯護權。過去有人存在律師就是幫壞人說話的偏見,現在律師隊伍全面服務社會,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

李大進:去年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后,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更為有力。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家等組成的法律共同體,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是維護社會穩定團結的重要力量,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証。律師也要提高自身素質能力,贏得全社會對律師法律共同體身份的認同。

閆希軍:我國現行律師法隻有關於社會律師相關權利義務的規定,缺乏對公司律師及其權利的界定。目前我國公司律師隊伍力量薄弱,公司律師制度試點進展緩慢。公司律師僅佔我國職業律師隊伍約1%,相對於我國企業發展的需要,公司律師力量嚴重不足。今年我特意提出完善公司律師制度的議案,建議在管理制度上將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同等對待,公司律師可以加入律師協會,明確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因人才流動、工作變更而產生的轉換途徑,拓寬律師的職業發展路徑。

朱征夫:律師辯護權的保障,不能停留在觀念層面。目前,對於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已經有了很多法律規定,急需把這些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比如非法証據排除問題,這本來是突出以審判為中心,通過庭審對庭前偵查程序中証據收集行為進行制約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通過排除非法証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施杰:律師辯護權與其他權利是緊密聯系的。現在困擾律師“老三難”中的會見難、閱卷難已基本得到解決,有的地方又出現了發問難、質証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律師有証據能夠証明嫌疑人無罪、罪輕等辯護意見,應該依法被審判機關採納,不能“你辯你的,我判我的”。

秦希燕:如何保障律師辯護權?第一,司法理念要轉變,正確認識律師的價值。第二,真正將刑訴法賦予律師的權利落地。第三,完善修改法律。比如建議推行律師在場權等。第四,加大對阻礙律師辯護權行為的查處,加大對錯案的追究力度。第五,應該公開審理的二審案件,必須公開審理,落實証人出庭作証。第六,檢察機關對於搜集到的証據,應該全面提供,有罪的証據要提供,無罪的証據也應該提供。

《 人民日報 》( 2016年03月13日 10 版)

(責編:李赫(實習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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