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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开门立法的典范

本报记者 刘少华

2016年03月12日04: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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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桂溪作(新华社发)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1日上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下午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一部慈善法,在两会期间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在业内人士看来,慈善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

 

【实实在在的审议现场】

3月11日,在多个代表团的审议现场,关于慈善法的审议热火朝天。

“慈善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学校和孩子的利益。”在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这样表示。她举例说,过去曾经有企业老总答应给学校捐款,都已经发过新闻了,款项却迟迟不到位,按照慈善法,这个老总就会受到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兴伟集团董事长王伟讲述起自己的亲身经历——曾有某县希望他捐款支持扶贫,在他捐了500万元之后,过了不少时间,项目迟迟未能落地实施。

“3月11日晚上,估计工作人员要熬个通宵,以保证将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吸收到修改稿中,按时将修改稿提交大会审议表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大会期间,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团队和信息传送网络,来收集、整理、传送代表的审议意见。

【历经十一年磨砺出台】

事实上,2005年民政部就提出了《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至今已有11年时间。

“制定一部法律的过程,也是了解社会事务、把握社会关系本身规律的过程,所以立法‘十年磨一剑’甚至‘二十年磨一剑’都很正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阚珂这样解释。

阚珂坦言,在制定慈善法过程中,许多问题才逐渐清晰,比如什么是慈善,慈善的特点是什么。他说,慈善法是一个全新的立法项目,多数人都不熟悉、不了解,而这也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事实上,制定慈善法的过程中,形势也在不断变化,催生法律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对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引用数据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对慈善法草案的两次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阚珂解释说,按照法理,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制定,但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开一次会议,而且会期不能太长,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项目有所选择。而在这些项目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中了审议制定慈善法。

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据全国人大统计,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立法大事记

■ 立法建议阶段。我国的慈善立法工作开始于2005年。由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法的立法建议。

■ 纳入立法规划。2007年8月22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慈善法已经纳入人大立法计划。慈善法相关法律在经过民政部审议通过后,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此后,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 慈善法草案初步成形。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草案已经初步成形,草案共分为9章,对包括慈善组织、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规定。2013年,慈善立法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2015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责编:李赫(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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