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13日電 今日上午9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
大會進行第一項議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同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以下為直播實錄:
李建國:
一、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組織創新、制度創新,必須打破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嶄新的國家監察機構。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監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