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奮斗新時代)

本報記者  柴逸扉  彭訓文  葉曉楠  盧澤華

2018年03月14日04:1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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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北京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會議結束后代表們仍意猶未盡繼續就監察法的重要性和歷史意義進行熱烈討論交流。
  本報記者 賀 勇攝

廣西代表團的代表們在審議監察法草案,圖為李杰雲代表發言。
  本報記者 陳 斌攝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針對監察法草案的相關內容,代表委員在審議討論時紛紛表示認為,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意義重大﹔未來應當修訂配套的法律及規章制度,確保監察法的落實及各級監察機關工作的有序開展。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李建國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制定監察法,明確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從而與黨章關於“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相呼應,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副書記、省長袁家軍指出,監察法草案通篇貫穿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充分體現了黨性與人民性、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充分授權與自我約束、改革試點與頂層設計的有機統一。“制定監察法,是新時代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是全面從嚴治黨和依法治權、依法治吏的重大制度供給,具有劃時代意義。監察法草案鑄就了全面從嚴治黨新利器,形成了黨領導下合力推進反腐敗工作新優勢。”

“監察體制改革,有助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使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表示,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有助於將各種反腐力量高效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增強反腐的威懾機制和高壓態勢,這也體現了中共中央反腐的堅定決心。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陳雍對本報記者表示,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對監察委開展好工作意義重大。“制定監察法旗幟鮮明宣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同時也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

“將加強黨的領導寫入監察法,體現了黨的領導的根本性、全面性、時代性,體現了執政權力和執政責任的高度統一,最終將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實現黨的自我修復、沖破歷史周期率的權力監督之路。”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施克輝這樣說道。

全國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王擁軍認為,監察法草案旗幟鮮明地宣示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國家監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體現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和靈魂,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要求。

全國政協委員、遼寧省阜新市副市長陶桂芳說,制定監察法體現了黨中央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信心和決心,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保障立法,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為開展監察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立法與改革相銜接,為監察委員會充分發揮職能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湯維建告訴記者,制定監察法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通過國家立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措施,將行政監察法已有規定和實踐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確定下來,對完善我國法治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陳雍認為,監察法草案將黨中央關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於法有據,確保監察委合法性和權威性。同時,監察法的制定有利於依法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工作力量,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另外,這有利於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比如,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尤其是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將進一步推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在這次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有關完善國家監察體制的內容列入其中。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江蘇省委副主委、南通大學校長施衛東說,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憲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監察法立法工作堅持與憲法修改保持一致。監察法草案相關內容及表述均與本次憲法修改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相銜接、相統一。”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路南街道方林村黨總支書記方中華提到,監察法草案突出了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將黨中央關於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確定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比如說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一些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會計不是黨員干部,但是參與集體事務的管理。在過去,這些人違紀、侵吞集體資產,原有的制度難以對他們形成約束。但監察法明確了監察對象,覆蓋所有公職人員,這讓基層自治組織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受到更有效的監督,把權力晒在陽光下。”

完善配套舉措助力監察體制運行

在關注監察法草案的意義之余,許多代表委員也很關心監察法如何更行之有效地運行,為監察體制的運作保駕護航。

全國人大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書記、區監察委主任許傳智在發言時說,未來監察法審議通過后,我們下一步應該盡快制定完善監察體制改革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建立制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法,對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工作性質、職能職權、機構設置、人員構成、人事任免等作出詳細規定。同時,他建議修訂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職責、義務和權利、任免、回避等內容進行規定。“此外,未來刑事訴訟法也應修訂,使它符合監察體制改革的要求,與監察法相一致,實現監察工作與司法工作有機地銜接,讓移送起訴的案件符合法律標准和程序。”

對於如何實現對監察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問題,王擁軍表示,監察法草案始終把黨委監督作為第一位的監督,把黨的領導貫穿於監察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並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舉措,以法律形式把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自我監督的實踐創新成果固定下來,把審查調查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有效回應了各方面的關切。“西藏始終把紀檢監察工作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重要問題線索、重大案件查辦一律向中央紀委和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健全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作用,以零容忍態度清理門戶,嚴防‘燈下黑’。”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馬一德表示,監察法立法、組建國家監察委,有效地將各種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完成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重要的一步。但要形成工作合力,還需要進一步實現黨內監督體系與國家監察體系運行的有機融合,將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這是監察法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完成的重要任務。

“合署辦公並不僅僅是簡單的一身二用,實現‘1+1=2’,而是要做制度的乘法,實現倍數效應。”馬一德認為,在國家監察制度改革過程中,要進一步重視協調、理順二者關系。一方面,在反腐敗斗爭中,對國家監察范圍的內容,應當注重在黨的領導下發揮監察委職能,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遵守法定程序推進,注重通過國家監察制度與司法監督制度有效銜接。另一方面,黨的紀律、政治規矩要嚴於國家法律要求,必須通過黨的紀檢機構嚴格章法,才能歷練黨性、防微杜漸﹔同時,要注重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機關監督在各方面的互補性,才能有效發揮紀法“雙劍合璧”的戰斗力。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建議,草案通過后,應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宣傳,展示黨和國家反腐決心,在全社會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共識﹔國家相關部門應對監察法中尚未明確的地方作出規定和指引﹔同時要及時檢查監察法實施情況,總結經驗,對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及時作出解釋和修改完善。

(責編:李棟、閆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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