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安标:十二届全国人大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527件

2018年03月12日10:5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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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今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委员吕彩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副主任许安标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有关“备案审查”的问题时,许安标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到2017年年底,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527件,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占79%。审查建议总体来讲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领域广,内容主要聚焦关心国家法制统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许安标介绍,对于收到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有一套规范的处理程序,就是逐一接收、登记、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时,积极稳妥地做出处理。

以下为记者会实录:

记者:近年来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从幕后走向台前,我们很关注公众就违法的红头文件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有没有落到实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今后会不会动用撤销等手段来增加备案审查的刚性?

许安标: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这也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备受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备案审查是我们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备案,一个是审查。备案就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审查就是我们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和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启动这个审查应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审查,就是报送来以后我根据需要就可以主动地进行审查,另一种就是依申请审查,你很敏感的关注了一个问题,就是公民依申请提出的审查,这是第二种启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法律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该说,现在主动审查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只要来了,我们都要进行审查。第二个是有重点的进行主动审查,就是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的,不是普遍的进行审查。再有一个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我们认真研究处理,通过这样一些工作纠正和解决了一批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里有一个基本的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到去年年底,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527件,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是1206件,占比是79%,其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到了2%,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是66件,占到了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这个比例比较高,数据分析也是传递了很大的信息量。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审查建议的数量出现大幅度增加,仅2018年1月和2月,我们就收到了4000多件,当然对这4000多件我们正在进行甄别,有的一些是表示感谢、支持的,也有一些是提出新的审查建议的。可以说,审查建议总体来讲数量大,增长的速度快,涉及的领域广,它的内容主要还是聚焦关心国家法制统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也做了一些梳理,大致有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二个方面,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第三个方面,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比如2016年以来我们收到大量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的审查建议。第四个方面,有关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内容既反映了我们的法规、司法解释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广泛、复杂,也反映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对于收到公民的审查建议,我们有一套规范的处理程序,就是要逐一接收、登记、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出处理。首先,来了以后我们要进行初步研究,属于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内的,留下来进一步研究,对于不属于的,要转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第一就是要分流。第二个要进行初步研究,对于这些审查建议所提出的问题有一定道理的,我们要进一步展开研究,有些问题比较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进行研究,有一些还要向制定机关发函,请大家就这个问题的制定背景、考虑、依据和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做出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我们慎重的提出一个处理意见,通过沟通协商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刚才你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未来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中会不会采取撤销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首先一点,我们国家有很大的政治优势,中央有很大的权威,这些法规、解释通过研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很容易形成共识,制定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很快地纠正了,这就是我们很大的优势,就是在很多情况下,问题走不到要动用撤销的程序,但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也有相应的安排,就是如果你拒不撤销怎么办?也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就是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制度上也是有安排的。

(责编:温璐、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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