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张启川 摄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加大了反腐力度,有不少贪官落马,这些贪官当中也有很多“巨贪”,请问这些“巨贪”背后的这么多钱怎么处理?另外,这些贪官也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块案款是怎么执行的?
刘贵祥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反腐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高效、有序地审理了一批涉职务犯罪案件。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份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非法所得,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刘贵祥介绍,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有个重要内容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依托于主刑,分层次地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从这个标准上可以看出来,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刘贵祥还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