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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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 人民网 李东风 摄 |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今天,记者在政协委员驻地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史小红认为,公民救助行为应该受到保护,应该出台《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她说,近年来,一些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也时见报端,好心得不到好报,导致不少人在他人需要帮助时不敢伸出援助之手。“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小偷光天化日之下偷窃钱物无人敢管”,许多人在遇到这些事情时,选择了事不关己、袖手旁观的态度,特别是广东佛山小悦悦被撞后无人救助一事,更让公众对社会道德的日渐滑坡感到不寒而栗。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社会正能量,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保护。
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也符合国际惯例。
史小红说,我国自古有“见义勇为,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优良传统,公民的见义勇为和相互救助行为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有助于树立社会正气,抑制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尚。
史小红认为,路人的冷漠、麻木理应受到谴责,但出现这种现象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救人者担心,一旦救助过程中加重了被救助人的损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救助人害怕被指为肇事者;三是救助他人时,救助人可能会遭受一些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这种损失如何补偿,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面对危险,一些公民或许有勇气伸出援助之手,但却无勇气面对之后的一系列麻烦和巨大损失。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缺失,造成了救助者权益受到伤害,救助行为中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甚至当救助行为反被诬成肇事行为时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同时还造成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怀疑和缺乏。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国家要给予法律层面上的支持,起到引导作用消除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对公众的善良和正义加以呵护和肯定。
同时,史小红又从更深层次进行了分析。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譬如美国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在美国,保护救助行为的法律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而且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驾驶执照。在免除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欧洲基本上采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
《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达到“增加社会正能量,保护救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史小红说,假如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那么这个条例应该遵从“增加社会正能量,保护救助人合法权益”原则目的。
石小红扳着指头向记者介绍了她对这一条例基本内容的构想。一是救助行为的界定。救助行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发生犯罪、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遭遇侵害或侵害危险的人或财产进行积极救助的行为;二是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的,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救助人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四是人身损害待遇。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单位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按见义勇为的规定支付;五是救助行为确认。救助人请求享受人身损害待遇的,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确认其行为为救助行为。六是法律援助。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救助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七是鼓励作证。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八是惩戒措施。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九是政府慰问。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民政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对救助人及其家属进行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