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张磊) 民间借贷该不该被一棍打死?对此,台盟中央认为,民间借贷有弊也有利,只要能正确加以引导和规范,是可以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
今年“两会”上,台盟中央向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的提案。台盟中央认为,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支持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的特点,其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借贷的资金配置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同时,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缺乏外部约束,存在很大风险性,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台盟中央呼吁破除限制其发展的法律障碍、监管障碍、经营障碍、信用体制障碍等,并提出四点建议:
一、促进民间借贷公开化和合法化。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巨大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且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触犯刑律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条款来定罪处罚。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服务于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另一方面对于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民间借贷组织,尤其是带有黑社会和高利贷性质的,要坚决予以禁止和打击。与此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执法透明度。
三、构建行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包括:确定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设置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转移和危机处理机制。
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可以鼓励银行对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提高利率,用利率覆盖风险;可以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企业融资活动积极引导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信用数据透明化,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及惩罚机制。三是对中小企业加强服务和培训,强化中小企业维护市场经营道德和自身信用的意识。四是设立开放式的民间借贷平台。民间借贷平台最大的功能在于筹资,人们通过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平台可获得直接融资,减少多重转贷的风险。借贷平台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办理各种担保手续,并进行资信调查,以降低借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