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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丽:我国环境立法需考虑更多因素 不可照搬国外经验

2013年03月07日17:58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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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右二)、朱彤(左二)、博士段小丽(左一)做客人民网【访谈链接】

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 张洁娴)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长江学者朱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段小丽博士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环境与健康的法律监管”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段小丽指出,我国环境形势复杂、人口众多、城乡差异显著,环境立法需考虑更多因素,不可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

借鉴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实施需通过机制细化

入冬以来,雾霾天气与PM2.5一直备受关注。

西方国家都曾遇到过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且通过采取措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据吕忠梅介绍,针对环境污染,西方国家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一是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二是颁布法律;三是采取了较大的资金投入进行治理。她强调:“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虽然是技术性的,但需要靠法律来实施。”她也指出,西方国家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后,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爆发了一系列反公害运动,从而出现大量的反公害立法。

吕忠梅谈到三年前她所承担的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立法项目,是关于铅污染对儿童的危害的。当时吕忠梅随团观摩了美国联邦环保署、其西部区域的办公室、疾控中心、铅冶炼厂,对方联合协同执法的机制让她印象深刻。“当时去铅冶炼厂,工人都会接触铅,”她说,“在不同的区域用不同的口罩,在不同区域工作的人洗澡的次数也是不一样的,最多的要洗三次澡才能回家,并且工作场所的衣服是绝对不会带回家的。”

疾控中心负责对该片区域里受铅污染的儿童采取干预措施。企业出于责任,必须提供相关设施,严格执行防护要求。公共部门则每天派出洒水车,处理运输过程中尘土的排放,让儿童放学回家时走到马路上也不会展上带有铅的尘土。

吕忠梅总结道,西方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一方面是立法严格;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实施有非常细化的程序性机制,政府、企业、居民都承担相关责任,形成合力,落到实处。

我国环境立法现状:前期相关研究明显滞后

据朱彤介绍,中国从70年代开始一直有环境污染的问题,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针对环境污染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关注不够,相关研究也滞后国外多年。

我国从1999年开始做环境健康研究,缺乏研究基础和技术储备。通过研究来提供环境健康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

“这方面的工作难度特别大,在于我们要知道一个人产生疾病是由哪些因素影响的,有遗传、运动、日常生活习惯等。”朱彤指出,“在大量的可能产生疾病的因素中找出哪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这需要一个非常系统的环境健康的研究。”

该研究既需要环境科学的支持,明确哪些污染物的暴露对它有影响,又需要医学上的支持,实际是一个跨学科、多方面专家参与才能开展的研究,还需要长期追踪。追踪人群的时间长达五年、十年,甚至十几年。

朱彤指出,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确实落后国外很多,所以给我国制定环境标准带来一定的困扰。“因为缺乏基于中国人体研究的科学依据,在制定标准的研究上需要大力加强,”她说,“环保部已经开展了这些工作,但是这些工作远远不够。”

面临问题:我国现状具复杂特性,国外经验不可照搬

段小丽则指出,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复杂、人口众多、城乡差异显著,发达国家历经百年的环境健康问题以压缩型、复合型在我国凸显,我国面临的问题可能是过去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曾经遇到过的。

她表示,不同国家在不同阶段,其相关法律条例也在变化,我国有自己的复杂特点,情况严峻,制定环境健康法非常必要,但立法还需要考虑更多因素,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将来,我国可能面临更多更棘手的环境污染问题,应提前做法律方面的储备,以及支持法律的技术力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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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娴、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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