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
通过逐步参与区域或多边的商贸及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将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协调起来,把握发展趋势,适应国内需求,在新一轮的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议在国内积极建设专门保护制度的同时,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摸索经验。可在目前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中增加有关保护中国传统医药产品出口和当地保护的规定,从区域谈判开始摸索经验。
3. 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
(1)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主张权利提供依据。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也是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具备规范化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名录,是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有力证明,不但可以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与利益的承认和尊重,保护传统医药传承群体的权益;并且厘清了保护家底,做出了法律确认,有利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
(2)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目前,迫切需要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编目、立档,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同时也解决面对国际社会表明要“保护什么”的重要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3)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传统医药数据库,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保护传统知识的有效措施,是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目标最为可见的方式。国际上,印度的传统知识战略包括基础数据工程(防御性公开)、基础法律工程(防御性监控)、基础法律工程(进攻性部署)和核心专利诉讼工程四个方面,其中基础数据工程就是建立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即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开展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建设工作。
4.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获益分享提供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应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整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将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在此基础上积极充分的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地推动国际条约的建立,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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