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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妇女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成为承包方

2014年03月12日09:21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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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钟巧花)带着广大妇女同胞的心声,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吴洪芹呼吁:在城镇化过程中更要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应明确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吴洪芹说出了背后的缘由。

抽样调查:农村妇女土地问题信访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半数以上

在我国,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她们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仅客观存在,并具有一定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吴洪芹开门见山,“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大量土地进行开发,涉及到补偿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农民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这样一来使得土地价值提升,土地的权益问题也就更加突出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就越来越多。”

吴洪芹接着给记者分析了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以福建省为例,第三期福建妇女地位调查(样本为全省九个设区市的41个县区的205个村、居委会的3075户家庭)显示,2010年农村妇女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占62.2%,没有土地的占37.8%。2010年至2013年,福建省妇联系统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信访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四个方面。

土地确权登记不够完善,农村妇女很难主张依法享有的权益

外嫁女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或由娘家继续承包;在嫁入方,由于实行“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村里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极少,嫁到村里的妇女通常难以分配到土地,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如果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妇女想要承包地的要求难以实现……吴洪芹详尽罗列农村妇女常常陷入的尴尬境地。

“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是长期以来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吴洪芹认为,究其原因,一是受长期以来“从夫居”的农村文化习俗影响,一旦外嫁,妇女就被视为已放弃所属家庭、集体成员身份,而转变为夫家家庭和所在集体的成员。二是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难。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不够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中的个人权利不明晰,对家庭共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缺少权证的正式认可,妇女家庭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如出嫁、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等),很难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四是一些地方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纠错难。五是司法救济不够充分,即使法院判决妇女胜诉,也常常因执行不了而成为“司法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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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雅慧(实习生)、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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