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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有问题, 加重赔偿! (新闻圆桌)

采访人:本报记者  程远州  贺 勇 王昊男 谢振华 主持人:本报记者 顾仲阳

2016年03月15日04: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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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闻回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占销售服务类投诉近七成,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为95.41%。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网购的正品率尚不足六成。

假冒伪劣直接影响消费者放心消费。必须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引擎动力更足。

主持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让这一制度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把利剑?在“3·15”到来之际,让我们看看代表委员有什么高见。

【代表委员支招】

将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扩充到所有商品

主持人:首先,我们想知道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惩罚性赔偿是指这样一种损害赔偿,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作为惩罚。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等法律法规条文的颁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基已经逐渐建立。

主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作用发挥得怎么样?

李大进:总体而言,过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规定过于严格,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更多着眼于对消费者的损害填补功能,而非发挥威慑、遏制效果,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发挥不甚理想。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是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从消费品、食品等扩充到了所有商品,这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编:李赫(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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