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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晓驷建议规定就业性别歧视举证倒置原则 设最低赔偿标准

2014年03月08日09:28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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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进入直播页面】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孟晓驷作了题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大会发言。

孟晓驷表示,现实生活中,就业不平等现象屡屡发生,特别是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对于女性而言,她说,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在招聘中呈现出男性偏好,把女性劳动力当作职场“预备役”。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素质时也多以男性为标准,女性坚韧忠诚、缜密周全、善于协调、稳定亲和等优点在就业市场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了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而如何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孟晓驷提出了几点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等。

发言全文如下: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平等就业,是女性获得经济独立、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是我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特别是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监管,各类就业歧视现象仍屡有发生。今年2月14日,某地女大学生“举马求职、呼吁平等就业”的新闻引起网民热议,这一无奈之举真实折射出当前女性就业面临的尴尬境遇。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国家法律的“明规定”难抵用人单位的“暗门槛”,“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

就业招聘中的性别不平等原因复杂,既离不开总体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压力,也与劳动力市场缺乏监管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在招聘中呈现出男性偏好,把女性劳动力当作职场“预备役”。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素质时也多以男性为标准,女性坚韧忠诚、缜密周全、善于协调、稳定亲和等优点在就业市场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了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它跨越学历、年龄、家庭和经济背景,在无声无息中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滋生着特权、分化与麻木,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在此我们就发挥好政府职能,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提出四点建议:一、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议各级政府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招人用人行为的监管,并总结推广国内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有益经验,依法保障女性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机会和资源。

二、不断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的统筹层级,强调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减少用人单位顾虑和负担积极探索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为充分释放女性才智和潜能创造条件。

三、制定完善相关法律。鉴于就业歧视纠纷诉讼立案难、审理难等问题,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更好地维护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四、在全社会倡导公平就业理念。歧视与偏见往往固化于人们的观念和社会体制习俗之中,易于被忽视或容忍。建议加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反歧视的宣传,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理直气壮地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霸王条款”,营造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公与平者,即国之基祉也”。社会公平是个人得以实现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让我们共同努力,奏响公平、平等的时代强音,为实现瑰丽壮美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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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静、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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