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08日09: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只有通过司法公开,公开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今年,我们将在河南三级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让群众找得到法院的门、见得到办案的人。探索诉讼资产网上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大力推进减刑假释裁判过程公开,省法院2/3、中级法院1/2以上的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开庭审理。公开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以公开促进公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本报记者 吕毅品 任胜利)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委员
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更灿烂
前不久,我国开始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接受公众监督,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进步。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不仅应公布判决文书,还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观点和辩护观点一并公开,法院对是否采纳各方观点说明理由,这样的司法公开更让人信服。此外,有些案件办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一线承办的检察官、法官不能最终决定某案件如何处置,而是由上级的检委会、审委会作出决定。当上级处理决定和承办人意见相左时,谁来承担责任,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本报记者 巩育华 虞金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代表
改变“听汇报”重于“审案件”怪象
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破解司法行政化难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应成为制度改革的明确方向。
首先,当前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重点案件,“听汇报”重于“审案件”的现状应得到扭转。由于审委会与案件合议庭及主审法官之间事实上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行政关系,其定案方式是开会而非开庭,决定过程是对“谁裁判、谁负责”基本原则的扭曲、异化,可能会成为发生瑕疵案甚至错案的制度漏洞。因此,将重点、复杂案件交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是改革的有效途径。同时,应注意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结构,提高一线资深法官的比例。(本报记者 冀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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