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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小悦悦”事件:家长监护意识缘何如此薄弱?

2013年03月15日09:48    来源:人民政协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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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要点

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在“家庭保护”这一章节,应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

2011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公众的惋惜声言犹在耳,2013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又发生了“小皓博”事件。两会期间,记者在委员驻地走访时,听闻委员们谈论起小皓博的不幸遭遇,心痛并惋惜的言辞直指一个问题:在我国,家长监护意识缘何如此薄弱?

“如果把这两件并不偶然的事情联系起来看,”张恩迪委员说,“虽然小悦悦之死,主要责任在于撞人且弃之逃离的无良司机,但是小悦悦是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被车撞伤的。同样,小皓博之死,固然是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的丧心病狂所致,但客观地来说,小皓博的监护人——他的父母仍然负有监护不周(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时的疏忽大意)的责任。”

“你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张恩迪委员一边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边对记者说,“进一步明确究竟还有哪些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范畴的,就没有了。我觉得,这就导致了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行为,在法律上很难找到追究依据。”

张恩迪委员告诉记者,他已向此次会议提交提案,呼吁有关部门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

“照看好孩子是大人的责任,包括家长、老师等!”郑珊委员告诉记者,她闻之长春失车事件后,就为车上的小婴儿许皓博捏了一把汗:“孩子出生没多久,生命就被扼杀,虽然孩子父母现在深陷悲痛之中,但也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郑珊委员说:“从医学角度讲,幼童‘意外伤害’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都可能发生,像幼儿园、公园、超市等公共场所,监护者稍有不慎,幼童就会出事。”

郑珊委员告诉记者,一年半前,她所在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成立了儿童意外伤害救治中心。“但对如何预防,特别是孩子家长应怎么做,如何增强他们照看好孩子的责任心和技能等,目前还缺乏具体的办法和措施。”郑珊强调:“千万不能让幼童单独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随时都有人陪伴必须是‘硬规定’!”

“对孩童的监护,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孩童出事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也没有明确。”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他说,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孩童不能一人在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监护人即是违法。

“我认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最起码要尽快增加‘不准’(禁止性)条款,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里,写上‘不准12岁以下的孩童一人在家’,或‘不得将未满12岁的孩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照看’。对失职的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段祺华委员说,通过法律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根本上就是为了类似的悲剧不要一再发生。(顾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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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喆、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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