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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检察监督措施

2013年03月15日13:0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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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资料图片)

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王甲)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两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增设了一些新的监督措施和手段,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检察工作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是,1979年制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尚未对这些新的内容予以吸收,作出规定。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

蔡宁认为,1979年制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履职程序、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作了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实践中对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改革成果,对于这些成果也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为此,蔡宁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阅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

3.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针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监管机关的违法活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有关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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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思琦(实习生)、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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