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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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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信用危机”(我替网友问代表委员)

2013年03月15日04:5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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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意味着征信市场步入规范发展阶段

  又到“3·15”,大家都在关心有哪些无良企业进了“黑名单”。能否通过建立统一互通的社会信用体系,让我们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防范屏蔽?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诚信评价不合理等问题?

  ——人民网网友木芙蓉、梅寒等在“我替网友问代表委员”调查中提问

  (更多精彩提问请见人民网强国论坛同名栏目)

  <<<回应

  施耀忠委员(民建中央常委、民建海南省委主委)

  一人一号,信用资源将告别“碎片化”

  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意味着征信市场步入规范发展阶段。这些,都给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利好。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海南省委主委施耀忠说,推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成覆盖面最大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极大推动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并首次提出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施耀忠指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政府部门理应带头守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诚信建设的基础工程和先导工程。

  目前很多行业都在组织建设“信用信息库”或者类似“失信黑名单”。施耀忠认为,如此“各自为政”提升了社会成本,比如食品行业质量不合格名单、银行业不良信用企业名单、保险行业协会违规代理人名单等等,如此碎片化、花样繁多的信用信息库,采集项目、评价标准不一样,不利于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

  施耀忠指出,建设统一信用代码的信息平台,应本着尽快投入使用和尽量压低成本的原则,对原来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有效整合,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新信息进行采集、处理、核实和汇总。“政府打造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市场各机构开发的信息平台在各自范围内发挥作用,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政府的统一信息平台,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的特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服务;而市场的信用平台,征集的信息作为商品,按照市场的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施耀忠说。

  “信用代码建立后,如使用不当,会造成对公民隐私和组织机构合法权益的侵犯。”施耀忠认为,应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严格信息采集、处理、评价、检索、查询等相关业务程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何 璐)

  宋心仿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

  用法律科技夯实信用“基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认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他建议:

  一、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加快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各部门、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自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等。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做到信用数据共享。要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形成信息共享、公开的监督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可集中到一个综合数据库中,由社会共享,经一定程序方便社会采用。不能公开的信息,要逐步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可按照政务信息、非政务信息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实现信息分类管理及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三、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为信用信息联网共享打下技术基础。全国通用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定义标准和格式标准。个人信用代码可考虑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机构信用代码可以机构代码为基础。

  此外,要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严格限制;通过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打击失信者社会形象;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总之,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运用现代科技,夯实社会信用“基石”,促进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报记者 姜 洁)

  <<<连线

  香港: 信用体系公私分明

  本报香港3月14日电 (任昌)香港信用体系的特点是“公私分明”。政府有一套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如果市民有偷税漏税、犯罪、交通违规等行为,都会记录在案;还有一套商业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系统,供银行等机构查询贷款申请人情况。提供给银行的商业信用记录,政府机构拿不到,银行也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政府机构掌握的信用记录,也不会向商业机构透露。

  香港所有的商业信贷资料库都是私营机构运作,政府和公营机构不参与设立或管理商业信贷资料库。比较大的商业信贷资料库,包括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资信有限公司。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监察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按照香港《个人资料条例》规定,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必须以合法、公平的手段收集,并须告知收集的目的及资料用途。

  不过,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调查居民个人信用信息。居民如担任政府高官或某些重要机构的负责人,都要经受政府的“信用查验”。此外,出国定居、旅游或者收养小孩,一些国家会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政府警务处负责办理。如果信用不良,警务处会拒绝办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

  你有哪些“信用权”?

  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的权利

  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信机构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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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强(实习生)、闫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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