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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了,咋还根治不了欠薪?

2013年03月16日17:30    来源:工人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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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入刑’的立法初衷和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自“恶意欠薪入刑”以来,河南法院已经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7起恶意欠薪案件作出判决,但仍有声音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必要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遗憾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总工会副主席陈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恶意欠薪”,“‘醉驾入刑’效果显著,可‘恶意欠薪入刑’却没有达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效果。”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120人因恶意欠薪被刑事追责。

  “恶意欠薪”入刑了,怎么还是根治不了欠薪?

  “各地的情况比较相似,接到的欠薪投诉都不少,但最终走上司法程序的不多,一大原因在于很多案件难以认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表示。

  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中,存在较大难题。主要包括立案标准、欠薪主体如何认定等问题。

  比如欠薪多发的建筑市场,本身普遍存在工程非法转包挂靠、违规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中间环节多等情形,使得证据搜集、欠薪主体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小的难题。

  陈平代表也表示,对于很多农民工而言,搜集证据是最大的难题。今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尽管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但支撑这一切都需要有效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出勤表等,而许多农民工却很难提供出来,“这迫切需要农民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主动有所作为。”张立勇代表坦言:“有的法官机械地理解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不注重诉讼引导和释法明理;对缺乏举证能力的,也不去依职权调查取证。不少农民工虽然打官司胜诉了,但又遭遇执行难,使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当然,法律手段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口。“恶意欠薪入刑”固然需要在操作层面不断完善,但要从源头上解决恶意欠薪问题,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完善和监管不留空白。

  作为新当选的农民工代表,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油漆粉刷工陈雪萍将“解决农民工讨薪难”这一问题带到了两会上。陈雪萍代表调研发现,发生“恶意欠薪”的工地,往往都是由于出资方资金紧张,甚至压根儿就没钱盖楼,全靠打白条。因此,她建议加强对出资方出资能力的核验,“有多大的‘荷叶’,就包多大的‘粽子’,这才是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学明则建议,可以通过建立建筑行业“欠薪停工”制度来解决欠薪问题。“应该赋予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执行‘欠薪停工’制度的权力和责任。凡建筑工程项目被投诉并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先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其次列入监控对象,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并追究法律责任。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欠薪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这样一来,可以促使有关各方主动采取措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解决问题,防止欠薪金额越拖越大,问题越拖越复杂。”

  钱学明委员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多种措施,如缴纳工资保证金、周转金等,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他建议督促用工单位实行“按月支付”工资,“如果能够做到‘按月支付’,不但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还能倒逼建筑市场走向规范。而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行业,还应建立‘按周支付’制度。”(记者 余嘉熙 孙喜保 康劲 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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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文婷、封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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