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迎春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 贺迎春) 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秦希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当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宅基地流转制度。
秦希燕说,自从我国实行“房改”后,城市房产地产逐步实现了“一户两证”即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保证了城市房屋能作为完整的产权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宅基地直接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但在“房改”过程中,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一直未得到重视,现行的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的流转,导致农村房屋的财产权利不完整,仅体现了居住功能,不能有效的发挥房屋财产权的经济作用,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建设。
秦希燕强调,对宅基地流转进行严格限制实际上阻碍了农民行使财产权利,不利于保护农民住房财产的完整性。住房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公民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的住房。目前,城市住房已经完全进入了市场,如果允许农村房屋流转而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这实际上严重阻碍了农民对住房行使处分的权利,破坏了农民对住房财产权的完整性。农民的住房系自己合法建设,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的流转予以严格限制,使得农民住房财产不完整、不能有效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秦希燕表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由于村集体出让土地的行为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土地贱卖、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许多农村的宅基地(尤其是在城市近郊)被违规被征收拆迁,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产权不完整,在房屋补偿方面往往容易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发生。与此同时,随着城市房价不断的上涨,“小产权房”也随之兴起,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前,如何管理农村宅基地已经十分重要,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已迫在眉睫。
秦希燕指出,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广东省政府在深圳宣布启动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今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宣布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用的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原农村集体土地申请直接入市。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由于严禁宅基地流转的现状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导致宅基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阻力重重。尤其是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如何引入市场化原则,平衡地推进城镇化建设,依然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难题。
秦希燕建议:
1.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应取消原有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在保持农村宅基地由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手续齐备、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依法上市流转。
2.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指导和管理农村宅基地依法上市流转。由于农民的知识水平层次相对较低,市场信息获取能力较差,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未得到良好培育,从而使农民在流转宅基地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宅基地交易市场,为农民提供宅基地流转的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并对宅基地上市流转的价格、方式等加以指导和管理,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修改《物权法》明确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农村住宅财产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予以修改以保护农民住宅财产的完整性。
4.修改《土地管理法》,化解宅基地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难以流转,法律和允许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之间就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加以修改,以化解法律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冲突,为宅基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5.可先行启动试点工作,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农村宅基地的立法。鉴于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且影响范围比较广,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出台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选择在一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改革,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此外,鉴于我国的国情,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仍需要很长的过程,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房屋一体化管理。我国于1994年就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对于农村的土地以及房屋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考虑到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在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也可在适当的时机出台和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加以规定,以维护法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