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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政协委员:反家暴立法应减轻受害人的取证责任难度

2014年03月07日19:5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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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李仁真

    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3月7日晚,4位全国政协女委员在北京会议中心就女性发展与权益维护答记者问。

    中国妇女报记者:有一个《反家暴立法》的问题请问李委员。去年全国“两会”的时候就这个问题采访过你,您当时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并且《反家暴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五年规划,这部法律目前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主要应解决哪些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制定反家暴立法,对完善我国的社会立法,加强对受家暴影响的或者侵害的家庭成员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彰显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看来,制定反家暴立法重点应该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 要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这部法的使用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同时直接决定了反家暴立法的使用范围。现在国内外对立法范围和定义不太一致,人们的认识也不太一致。我们主张从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出发,应该把家庭成员之间对故意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都视为家庭暴力纳入调整范围。

    第二,应该明确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我们这部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按照现在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至少应该强调这样一些原则:一是我们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我们坚持优先保护受害人;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原则;四是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五是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建立多机构合作有效的干预模式。因为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这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这也是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在我们国家要贯彻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来进一步明确专门反家暴的机构,并且要确立起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

    第四,要设置民事保护令制度。这项制度具有预防功能,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们的反家暴立法应该把这一制度化,并且作出系统的规定,对种类、使用范围以及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第五,要创新证据规则。现在家暴问题之所以不能很方便、快捷的进入司法程序,就是举证难的问题。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生活内部,证据不容易固定,因此要考虑到家暴的特点,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现在的反家暴的立法,对证据采性、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体现我们的立法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特点,也就是减轻受害人的取证责任的难度。

    第六,要强化对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是主要的受害群体,他常常被隐藏在妈妈等受暴对象之后,没有进行区别性和独立性的对待,显然不合适。现在要通过制定反家暴立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如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紧急情况下还有撤销资格的诉讼,诉讼后给予救济,通过一些办法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明确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法律责任就是要具有可诉性,要通过反家暴立法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固定下来,比如说施暴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本来依法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实行社会救助的机构或者进行验伤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正确履行相应的责任,通过这项责任的细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能够落到实处。

    以上几个方面应当从立法角度要重点考量的,我上次就说了这项立法犹抱琵琶半遮面,现在看来共识基本达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很充分,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呼吁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快立法的进度,争取尽早的将这项法案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责编:邵贝真、郑青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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