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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谈农村土地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可朝法人方向发展

2014年03月10日09:5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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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3月10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五位全国人大代表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点击进入直播页面

    中国县域经济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孙主任您好,您作为民法问题专家,一直非常关注农村土地权利问题,请问您对农村土地权利现状感觉如何?未来发展趋势又是怎样?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非常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关于提出农村的发展问题和农村土地权利问题的一些法律制度改革设想以后,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为这个问题我自己也率领一个课题组,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走了很多地方,进行了很多调研。

    经过调研,结合法学原理,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给中央有关部门作了报告。关于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这些问题,总的看法,我认为我们的地权制度,虽然改革开放已经几十年了,现在恐怕还要进一步发展。目前的地权状况和人民群众对土地权利所期待也有一定差别,另外也和法律上的制度,特别是和我自己所从事的民法专业、法律制度、法律技术也略有差别,所以这个制度一定要有很好地发展。

    首先农村中最重要的地权,就是老百姓都知道的,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其实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法律状况就不太让人满意,原因是原来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一直到后来的宪法规定,都是以原始村落划分集体,一个自然村落的人就是一个集体了,在这个村子里居住的居民就是集体中自然的成员了。但是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状况就被打破了。原因是有些村落经济的乡镇企业发展很快,经济发展快的村子里姑娘就不愿意嫁出去了,姑娘出嫁以后不愿意离开自己的村子,甚至女婿也还要上门,所以集体成员越来越大,大家都来分割财富。

    后来在很多其他地方,大家开始做一个实践,就是我们把成员的资格固定化,固定化以后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大家就不能再来瓜分我们的财富了,这是老百姓想出的办法。这个办法本身有一个好处,也符合法律的地方,就是不再以原始村落划分集体,而是以成员资格确定集体,在某种意义上有点像法律上的法人构成了。这恰恰弥补了改革以前的一个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按照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构建起来的。做了这种股份化的体系以后,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成员本身是比较固定的,二是集体本身可以建起一个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比如成员大会、监督机构等等不同名字,这些机构都能建起来,也能使集体财务公开、透明,比较合法,这个做法据我了解,城市郊区里面现在大部分都采取这个办法。所以我希望以后我们能够朝这个方向改进,目前还是按照村落划分的,还没有落实到股份的情形。

直播摘要:

 

(责编:邵贝真、郑青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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