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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述元:“五全调解”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4年03月10日19:3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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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3月10日晚1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与网民在线交流。【点击进入直播页面

    记者:黑龙江高院“五全”调解模式应当说是业界内调解工作的一大特点,我们也知道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请问张院长能否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我们的“五全”调解工作模式与传统调解方式有哪些区别?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首先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网友提的关于调解问题提的很好,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也想说一说,我听到的对周强院长今天下午所做的工作报告的简要的评价。我是黑龙江人大代表,报告一结束有不少代表,都给我谈对周强院长工作报告的评价。他们说的最多的就是大家认为工作报告,站位高、理念新、篇幅短、容量大,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一系列工作讲话精神,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都体现了人民的期盼,感觉报告非常精彩,报告里面也提到了司法调解问题,网友提到黑龙江高院我们探索的“五全”调解模式。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与判决相比,在降低诉讼对抗程度、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的司法底线,在以往调解方式的基础上,总结推出了“五全调解”模式,就是全员、全流程、全领域、全系统和全社会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突出了一个“全”字,比如在全员调解上,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而全流程调解,就是从立案到裁判各诉讼阶段,从庭审前到庭审后各诉讼环节,都开展调解工作,层层衔接,环环相扣。

    如果说,“全”是“五全调解”的方式,那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是 “五全调解”的内核。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讲求调解质量,看案件调解后,义务人能否自愿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讲求调解效果,判决效果好的,当判则判;调解效果明显优于判决的,当调则调,科学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问题。

    从这两方面出发,我们结合黑龙江省省情,充分考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定了9类案件适用“五全调解”,如对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边界不清楚,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对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提倡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在我们审理的国家对小煤矿实施调整政策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中,按政策规定,涉案矿主的建矿投资损失不予补偿,矿主们很难理解。而上世纪签订的涉案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上存有障碍。在双方当事人都表达出了调解意愿后,我们采取了全员、全社会联动调解,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圆满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这样使还有一些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同类纠纷,也都参照我们的调解方式“软着陆”,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又平稳了经济秩序,还节省了司法资源。一举多得。

    我们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申诉复查、再审案件,注重全系统联动调解,减少诉累,让“一代官司百代不愁”。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六兄弟之间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与此案相关的还有六起案件分别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未结,承办法官往返几百公里,深入到原审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联手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兄弟反目十年不来往、相互以对方为被告的七起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编:王佩、郑青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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