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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珂谈立法与改革衔接:人大可对重大改革立法问题作出授权

2015年03月09日16:2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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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今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改革必然要向纵深挺进,打响“攻坚战”。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据,我们想问如何能够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阚珂:在我们国家新时期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当然,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特点。接下来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的宪法第一次做修改,在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现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个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如期举行一次会议,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国人大的工作有序进行。由于每两个月就可以举行一次会议,能够及时就改革的事项作出法律的规定,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当然还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区。二是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三是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比如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实施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在做出改革授权时,对相关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和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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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婷(实习生)、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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