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键
(八)明确交易所职责定位,完善交易所制度体制
进一步明确交易所自律管理组织的性质,区分自律管理、履行法律授权进行公共管理、为市场提供服务等不同职责,在完善会员制交易所制度的同时,增加公司制交易所制度,健全交易所财产制度,确认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确立交易所正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民事责任豁免原则。进一步补充交易信息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交易信息的内涵、外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九)明确无纸化证券权益归属和变动规则,构建健全的证券登记、存(托)管、结算制度体系
在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一是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清算交收非上市证券的职能;二是进一步理顺投资者、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约束力;四是对证券权属载体、证券权益归属与变动规则、证券账户性质、名义持有人制度、交收最终性、共同对手方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五是规定有关金融创新业务品种所需要的证券担保法律制度;六是规定破产法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的适用限制,保障证券清算交收系统在法律层面受到特殊保护;七是规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监管。
(十)强化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规定投资者分层、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投资者专业性和持有资产规模等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将其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以一般投资者为对象的证券发行和经营活动,重点严格监管,对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则放缓监管;对销售证券等金融产品,规定强制的说明义务制度,要求向投资者说明证券的内容和风险;规定“知道你的顾客”制度,要求证券金融机构通过面谈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规定适当性原则,要求将证券金融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禁止将类似场外衍生品等风险大的产品进行无差别的劝诱销售等。二是完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税收法律制度。三是完善证券公司内部信息隔离墙、公平交易等内控制度,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化解利益冲突。四是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等。五是引导和建立诉讼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规定证券行业仲裁机制,明确证券业协会行业调解的法律效力,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机制,六是在证券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引入机关、团体代表诉讼等特殊诉讼制度安排,授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完善涉外法律制度,服务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一是明确证监会跨境监管的职权范围、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执法协助的条件、提供信息材料的种类及使用范围、跨境执法合作可以采取的手段等事项,加大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力度。二是规定境外公司境内发行上市(国际板)的相关要求,明确名义持有人的概念、权利义务,授权证监会和交易所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就国际板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跨境执法等方面,协调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原则、标准。三是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上市的制度安排,将现行《证券法》采取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有效性
一是明确证监会作为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法定特设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二是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设立证券期货犯罪侦查部门,赋予证监会对证券犯罪案件的特别调查职权,确立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直接查办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体制。三是明确规定证监会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将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查审分离”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四是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试点,明确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的环节、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授权证监会制订行政和解试点具体规则。五是确立以诚信数据库为依托的诚信激励约束监管机制,明确诚信监管方式,充实监管执法手段。六是科学分类现行监管措施,对监管措施的实施效力和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丰富自律性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明确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定位。
(十三)完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做到与《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相匹配,与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与涉案人自身的职责义务相匹配。吸收内幕交易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行为认定、因果关系确定、举证责任落实等规定,解决新型违法行为认定难的问题。在明确相关主体信息系统技术安全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证券交易技术故障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改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科学性
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专业化水平,实现《证券法》的立法技术精细化,解决目前部分法律概念不明确,宣示性、兜底性条款和市场行话、政策性语言过多,法律与政策的边界不清等问题,增强条文的实用性、严谨性,提高《证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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