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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娜:将税收放在公民政治人身权后体现立法理念变化

2015年03月09日15:2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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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今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湖北日报记者提问:两会期间我们开设了《百姓关注那就采》的栏目,我提一个我们征集到的老百姓的问题。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我想请问一下,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郑淑娜:首先,谢谢你从百姓当中带过来给我们提的这个问题。关于税收法定的问题,我注意到这是这次两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昨天召开的三次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建国副委员长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他在讲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内容时,会场上响起了掌声。这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法律草案说明时是很少见的,足以见得这是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这次大会的记者会中已经是第三次提这个问题,可以看到社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今天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刚才记者提出来的我们在法律当中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我们讲“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在我们国家税收由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直这样规定的,我们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同时在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这么一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第一章关于立法权限当中进行规定的。

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把税收这个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一块拿出来了,同时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第二方面,拿出来以后,把顺序放在了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后面,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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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媛(实习)、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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